论财产税的基本逻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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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本文:石子印.论财产税的基本逻辑[J].财经理论与实践,2009,(2)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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石子印 |
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,湖北,武汉,430060;聊城大学计算机学院,山东,聊城,25205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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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金项目: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基金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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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文摘要:基于Tiebout-Oates-Hamilton模型认为财产税具有受益税性质,但美国近年来对财产税采取种种限制和减免举措,使财产税在地方政府收入中所占比例逐渐缩小.分析这种理论与实践的偏离,可以得到财产税的基本逻辑,即仅在小区域内适用;现实效率的获得需要公众呼吁为前提;实质上是以居民房产价值为分摊原则的一种费;具有内在的不公平性;占纳税人收入比例不大;部分辖区需要政府问的拨款补助.因此,我国在开征财产税时,应至多将其设置在县级政府征收使用,进一步完善公众的呼吁机制,并将税率控制在适当范围,同时配合有效的政府闯转移支付. |
中文关键词:Tiebout-Oates-Hamilton模型 财产税限制 受益税 公众呼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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On the Basic Logic of Property Tax |
SHI Zi-yin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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